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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董事会公告 资产卖了亿元款项未收

2013-06-28 00:10
来源: 激光网

  1.4.尚未出台扶持商业化老年社区的政策

  虽然2000年国家税务局出台这一政策有助于我国老年公寓的发展,但“通知”明确指出适用于这一政策的老年服务机构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也就是说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开发的老年社区项目并不能享受这一优惠,国内目前已经开发的老年社区项目均面临这方面的政策瓶颈。

  房地产开发商(供方)和意愿入住老年公寓的代表(需方)对于发展老年公寓的积极性都很高,但因政府能给予的优惠政策尚不明确,供需双方都尚在犹豫观望中。因此,老年公寓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政府对微利经营的老年公寓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具体地说,在开发建设阶段应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免土地使用费、市政配套费用其他可减免的税费;在经营过程中,除免征营业税外、水、电、煤气(天然气)应执行民用收费标准。此外,还应动员金融、保险业为发展老年公寓在筹资、融资方面多作贡献,如建立老年公寓专项存款、组织老年集资合作建设与经营老年公寓等。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人口贫富差距悬殊,并且属于低福利水平国家,所以政府主要关注并解决社会“低保”、“五保”等处于弱势的老年人群的养老问题,而对中高收入人群养老生活关注的较少,只有一些粗放的政策,并且在现实运用过程中可操作性差。

  同时由于老年公寓属于新兴事物,它是老年人社会化养老和社会化投资并企业化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的混合体,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操作方面相对滞后,所以一般开发商在税费减免、金融支持方面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对于具有社会化养老性质的老年社区,开发商需要完全按照市场条件解决项目立项、项目审批、资金筹措等一系列问题。由于以上原因,老年社区运营需应遵循市场规律,走“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的道路。

  1.5.投资额大 资金回收周期长

  老年公寓项目不同于一般房地产项目,它不仅包括住宅本身,还包括许多服务配套项目,并且在设施、设备规划设计、安装方面都要结合老年人的特点,有数据显示老年社区的总体造价要比普通房地产项目高五成至一倍。

  另外老年公寓的租售方式比一般住宅更为复杂,一般住宅都通过住宅销售实现房地产开发的最终目的,而老年公寓则需要根据老年人市场需求的多种形式,采取租、售结合的方式满足老年人入住,其中一定比例的住宅面积可以实现销售,另一部分须满足租用、度假等需求,并且公共服务设施更需要通过经营来实现资金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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